为深入开展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,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品、仿真枪、弩、管制刀具等物品,全力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,根据省公安厅《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标准》,结合我市实际通告如下:
一、权利义务
任何单位、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。群众举报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线索,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,给予奖励。公安机关保障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人身安全,未经举报人同意,不得披露举报人相关信息。
二、奖励办法
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线索、主动上交情况将认真受理,告知奖励有关事项,对有功人员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:
(一) 根据举报线索,破获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邮寄、储存枪支弹药、爆炸物品等重大案件,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相应奖励。
(二)根据举报线索,打掉非法制贩枪支弹药、爆炸物品团伙,捣毁源头窝点的,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相应奖励。
(三)根据举报线索,破获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件,收缴军用枪1支,民用枪(猎枪、口径枪、气枪)或者火药枪、仿制枪、自制枪、改制枪2支,仿真枪10支或者军用子弹10发、民用子弹100发以上的,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相应奖励。
(四) 根据举报线索,破获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,收缴炸药、发射药、黑火药1000克或者烟火药3000克,雷管30枚或者导火索、导爆索30米,炮弹、手榴弹、地雷1枚以上的,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相应奖励。
(五)根据举报线索,查禁、取缔非法制贩管制刀具、弩等管制物品和仿真枪窝点的,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相应奖励。
(六)根据举报线索,收缴剧毒化学品、易制爆化学品的,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相应奖励。
(七) 非公民本人持有,发现遗弃或捡拾到枪支、弹药、弩、爆炸物品、管制刀具等并主动上交的,视情给予奖励。
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和主动上交的奖励发放,由受理部门负责直接将奖金发放至有功人员。有功人员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凭本人有效证件领取;委托他人代领的,凭举报人和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领取;逾期不领的,视为自动放弃。
三、法律责任
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,构成犯罪的,可以依法从轻、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。逾期不投案自首、不交出非法物品的,依法从严惩处。
四、举报方式
群众发现或知悉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线索时,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:
(一) 拨打电话110举报;
(二)邮寄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(收件人:辽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,邮寄地址:辽源市人民大街4456号,邮政编码136200);
(三) 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。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2025年4月27日